□華西都市報評論員蔣璟璟
  只有將“告知義務、交易自由、契約精神、自主選擇”等確立為消費立法的主線,才能徹底規避“各種禁令”被各個擊破的可能。
  11月1日起,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的《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(試行)》開始施行。該《辦法》規定,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。記者調查發現,多地餐飲最低消費現象仍存在,收費換湯不換藥。此外,部分餐廳還通過對包間大廳制定不同菜單,來變通應對禁設最低消費。
  “最低消費”在法規層面被否定,卻無礙於現實中頑固生存。餐飲市場內,那些充斥著歧視、偏見和強制的行業條款,已然讓經營者形成根深蒂固的路徑依賴。它們習慣於藉此模式攫取利益,同時拒絕作出任何實質性的“讓步”……於是,公眾看到了,那些變通與投機取巧的伎倆,在各地餐館里輪番上演。再一次,法律規則的沿革,似乎未曾讓生活變得更好,卻僅僅是轉化成,一次次無聊的文字游戲而已。
  新《辦法》規定,“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”。此一表述雖言簡意賅、指向明確,卻頗有過於籠統、掛一漏萬之憾。從某種意義上說,各個餐館之所以能輕易迎合“新規”,就在於《辦法》僅僅將“最低消費”等同於“直接的消費下限”,這無疑給了商家改換名頭、見機行事的空間。在很多地方,餐館雖然不再設立最低消費,但藉由服務費、包間費、“指定菜單”等手段,還是無形間人為推高了顧客的消費成本。
  “最低消費禁令”所遭遇的尷尬,實則折射了,消費者維權法規的普遍困境。一直以來,各種事無巨細的行政“禁令”,不僅沒能改善消費者的權利狀態,反倒讓經營者的侵權行為變得更為隱匿。究其原因,很大程度上恰是因為,諸多消費領域的立法,往往採取列舉式(甚至是單一列舉式)的行文方式。其導致的後果是,法條雖有針對最低消費、包間費、開瓶費等等的限制,卻少有關於消費者權利和商家侵權認定的一般性、概括性闡述。
  當我們缺乏一套周全的法律體系,來對商家各種經營行為作出對應評判,卻只是試圖將之套用到最低消費、包間費等具體禁令之中,註定收效甚微。理想狀況下,消費領域立法首先要做的,並非是打擊具體的欺客行徑,而是對供求雙方權責、市場倫理底線加以說明,繼而在此基礎上,形成普遍適用的侵權界定和製裁標準——終究,只有將“告知義務、交易自由、契約精神、自主選擇”等確立為消費立法的主線,才能徹底規避“各種禁令”被各個擊破的可能。
  捍衛消費者權益,一方面要在立法環節超越“有限列舉”的局限,通過概括式表述、一般性確認,來對消費者主權和市場交易秩序,加以全方位保護;另一方面則要拓寬消費者自主維權的通道,這意味著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,能夠超越法條的形式所限,真正從“法律實質”角度出發,來看待和處置複雜的消費糾紛。(相關報道見11月2日《新京報》)  (原標題:最低消費禁令,指向消費立法的普遍尷尬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m34jmuaj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